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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理解和适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问题:(1)如果反复逾期的借款人在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归还了拖欠的逾期款,银行的诉讼请求(提前收回贷款)能得到支持吗?
       如果没有约定提前收贷,银行申请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起诉后归还了逾期借款,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如果以上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那么银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借款人反复逾期,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仍会因为借款人归还逾期債务而得不到支持吗?
       关于宽限期确定。银行在借款人刚出现逾期就告知逾期及后果(主要是电话或者短信告知,部分为书面催告,且一般是多次催告)。在借款人出现提前收贷的条件时,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如果银行没有催告借款人,提前收贷的诉讼请求能实现吗?法院送达能视为通知的方式吗?
       关于诉讼时效。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请问:在20年的按揭贷款中是从20年期满作为最后一期还是最后一次违约还款时间作为最后一期呢?
解答:(1)经银行催索,借款人归还了借款本金、利息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偿付了相应债务的,均不应视为银行提前收贷条件成就,除非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反复出现几次逾期还贷视为提前收贷条件成就。否则,一般不能从过于苛刻的角度看待提前收贷。
(2)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提前收贷,银行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了逾期借款本息,应视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应义
务,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可以和解方式撤回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银行坚持解除合同,很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关键在于双方如何约定,或者双方对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和解时确定一个硬性指标,例如最多只能逾期几次,每次逾期最多多少天,只要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提前还贷;如果未达成硬性标准,或者条款模棱两可,一般是不会得到司法支持的。
       正如文中所提到的,双方约定了提前收贷的条件,经多次催告无果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请求应得到司法支持。如果银行没有催告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假装不知道。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给当事人一个缓冲期,让债务人尽可能主动履行合同,或者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只有经催告,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后,借款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困难较大,甚至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才会判令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支持银行提前收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诉讼中的通知也是送达的一种方式,只是与银行的主动性催告不同,这毕竟是已进入诉讼程序。何况,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债务人就应当明知自己已构成义务违反,应当想办法履行义务,而非与债权人形成对抗。
       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从宽起算诉讼时效的内容,即连续性的、分期屜行的、期间较长的,不再单独计算诉讼时效,而是从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的时间到来时,作为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例如,按揭贷款一年12期,二十年共240期,从第240期应当归还的日期开始起算时效,期间不论是否有违约、逾期,有多少次逾期未还,未主张权利,债权人银行均有权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的二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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