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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财税办主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辽宁省抚顺市原财政税收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孙嘉明在任职期间,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330多万元,受贿200余万元,并先后3次挪用公款共205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孙嘉明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嘉明于1993年间在从抚顺市财政局下派到黑河顺鑫经贸公司任副经理期间,以顺鑫经贸公司抚顺分公司与抚顺市望花区住宅开发公司联建的名义,借用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开发抚顺市新抚区站前小学和石油八公司住宅楼工程,1994年11月工程竣工后盈利303万多元。此后,孙嘉明工作变动后没有向上级汇报工程盈利情况,反而利用相关领导调任之机,隐瞒工程获取的高额利润。

    2000年4月,孙嘉明将“执法办”资金100万元借给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公司经理齐少嫣用于经营活动。当齐少嫣归还后,孙嘉明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占为己有。2001年底,孙嘉明又将剩余工程款203万元及利息37万多元经多次转存占为己有。

     孙嘉明在任“执法办”主任期间,其朋友王某找他帮忙以车抵欠缴费,经其同意,王某于2001年10月用一辆凌志车及一台进口彩色复印机抵费57万余元。王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孙嘉明3万元。2003年11月,抚顺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薛某找孙嘉明帮忙,将自己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胜利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薛某在收到卖车款后提出10万元送给孙嘉明。孙嘉明除给他人2万元外,余款被其占有。

    此外,孙嘉明还有多次贪污、受贿行为。

    法院最后认定孙嘉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

   
 新华网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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