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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公司债券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划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应当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二者的性质并无差别,只是转让方式不同,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时以交付债券凭证为要件,不需办理过户手续,持有债券即为债权人的证据。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形式转让,但若未在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2)根据公司债券能否转换成股权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划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是给债权人一种选择权,当债权清偿期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本金、取得固定利息,也可以选择要求以其享有的债权抵缴认股款而取得公司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享有选择权。

  (3)根据公司发行债券时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划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在有担保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既为公司的债权人,又为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其债权优先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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