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笔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发布日期:2015-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
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法律 教育 网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如果张三(湘西有限公司股东)擅自挪用湘西有限公司资金250万元,导致公司债权人不能受偿债权,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答案】债权人可请求公司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