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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笔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发布日期:2015-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

  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法律 教育 网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如果张三(湘西有限公司股东)擅自挪用湘西有限公司资金250万元,导致公司债权人不能受偿债权,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答案】债权人可请求公司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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