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倒车不留意 碾死儿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樟树村樟树下村庄路段倒车时,将车辆后方的行人钟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钟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于次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倒车时未注意车辆后方行人的行走状态,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家属人民币3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倒车时未注意车辆后方行人的行走状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于次日前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家属人民币3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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