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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亿元诈骗案12人被判 两主犯判死缓无期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曾在京城银行系统引起震惊的成敬、陆锋等12人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诈骗、挪用公款、受贿、徇私舞弊造成亏损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终审宣判,判处成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陆锋无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法院同时对其他犯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沈恺平等5人判处有期徒刑21年至11年;对同案的李建忠等4名银行工作人员,以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7年。此外,同案的张重德因认罪悔罪,亲属积极退赃和代为退赔经济损失85.5万余元,以票据诈骗罪,从宽判处张重德有期徒刑15年。

    据介绍,现年50岁的成敬,曾任北京金世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他与陆锋共谋并共同实施了20起诈骗案。其中,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3年期间,涉及被他们诈骗的有10家银行分理处。在他们实施诈骗期间,不断有银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公司人员和无业人员卷入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手段是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某些企业、单位将闲置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然后通过收买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伪造转账支票或金融凭证从银行骗划出存款单位账户里的资金,再用赃款支付承诺存款单位的高息,其他赃款则被非法占有后挥霍、使用。

     现年40岁的陆锋曾任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6年4月,陆锋与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商定,陆锋负责为分理处介绍存款,分理处再将存款转入中恒公司的账户,由中恒公司给存款单位支付高额利息、给分理处支付手续费。之后,分理处将陆锋吸存的存款和分理处自有资金共计1.4亿元转入中恒公司的账户内。其间,银行要求中恒公司对拆借的资金提供担保,陆锋伪造了中恒公司存款总金额为1.4亿元的三张存单,提供给银行作抵押,最终造成和平里分理处损失8500余万元。

    此案被骗金额高达2.25亿余元,其中有7250万元诈骗未遂,案发前后被追回和追缴,除陆锋分得的赃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经营外,其他赃款主要被其他案犯挥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亿余元。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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