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立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为: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共通要件因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而有不同。在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在双方法律行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例如,买卖的价金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三)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