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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预防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0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涛、唐剑波、蔡亮、付习文、郭明、秦琴、周娟犯绑架罪,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 5日下午,被告人谢涛提议绑架宜昌市教中心学生邱某(女,16岁)以勒索赎金,得到唐剑波等人的同意,并就具体事宜进行了商议。次日上午,谢涛、蔡亮到枝江市租赁了一间民房以作藏匿邱某之需。下午3时许,谢涛、唐剑波、蔡亮、周娟来到宜昌市职教中心门前等候邱某放学。邱某放学时,唐剑波、谢涛先后多次对邱某提出找其谈点事,均被拒绝。12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谢涛、付习文、秦琴来到邱靖家的楼下等候。见邱某从家中出来,秦琴以谈事为由,强行将邱拖上出租车,将邱带至付习文家中。当日下午4时许,蔡亮给邱某家打电话,先后对邱的父母提出,邱某在其手中,让他们用5万元来赎人。12月18日下午4时许,蔡亮给邱家打电话,问邱的父亲邱正云赎金准备好了没有,邱正云说只准备了3万元,蔡让其将赎金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中,次日的上午10时到西陵剧场的门前等侯。下午5时许,邱某被带到枝江市租赁的房屋中看守。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谢涛、唐剑波、郭明、蔡亮按约定来到西陵剧场,看见邱正云后,谢涛见附近的人很多,怀疑是警察,蔡亮用公用电话给邱正云打电话,让其从西陵剧场走到宜昌市财校门口等。谢涛等四人一同乘公共汽车到猇亭,谢涛给邱正云打电话责问其为什么带警察,并指令其到宜昌市磨盘溪公路旁交赎金,同时安排唐剑波到枝江转移人质。当谢涛、郭明、周娟在约定的地点准备收取赎金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七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采纳了七被告人关于在主要是利用被害人的年幼无知,以诱骗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的控制,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辩护理由。被告人谢涛在本案中,提出犯意,负责指挥,并直接参与全部的犯罪过程,在本案中起主要、决定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唐剑波、蔡亮、付习文、郭明、秦琴及周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谢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三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谢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唐剑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蔡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付习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郭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秦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周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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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从我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犯罪年龄渐趋年少,罪犯的平均年龄有低龄化趋势,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也比往年有所增长。

  二是犯罪类型多元化。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且犯罪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在很多案件中,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青少年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四是犯罪方式团伙化。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

  二、青年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

  1、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认识偏颇,观念紊乱,侥幸心理作怪等心理特点。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违法人员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有的甚至教唆青少年犯罪。

  2、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有的过于溺爱。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

  3、有少数学校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认识不足。近年来,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但是发展不够平衡。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而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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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良文化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和温床。由于一些宣传暴力的电影和文化作品的影响,社会不良刺激的增多,导致社会规范失控,价值观念的巨变,青少年犯罪上升。一些“黄色”书刊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不少青少年犯纯粹是对一些影视镜头的刻意模仿,犯抢劫、盗窃罪的青少年则多为影视里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所诱惑,涉嫌性犯罪的青少年几乎全部观看过淫秽影碟或访问过色情网站。此外,还有一些网吧、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和“玩就玩个心跳”、“过把瘾就死”等反映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浮躁心态及其他一些灰色民谣、黑话、小道消息,无不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一)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应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要对青少年进行道德、理想教育,使他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青少年时期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时期,这一时期,可塑性很强,正是确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法制观的重要时期。要使他们接受正确的东西,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保证他们沿着祖国未来需要的道路健康成长,就必须在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只有使他们从小学法懂法,才能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或犯法,从而自觉遵纪守法。

  (二)建立和倡导温暖、和谐、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要了解子女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少与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和诱导。家长除了科学文化知识外,还应对子女进行基本生活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伦理、道德、法律教育。防止溺爱、体罚、控制、放任、庇护,要鼓励、交谈、权威(维护权威,最重要的是父母要提高自身素质,能够回答和解决子女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正确地管理自己的家庭,以正确的自身行为,使子女心悦诚服)、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如逃学、无故夜出、乱交朋友、携带管制刀具等要进行管制和约束,以消除他们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机会),及时制止越轨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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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树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如果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那么良好的校园环境则是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保障。这要求学校应从两个方面做好:一是要对其内心进行正确的引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即: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多上思想道德品质课,引导和培养中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法制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向上的活动,培养学生开朗、活泼的性格; 二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外部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对学校要不段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校纪校规, 正确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还要对学生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管制和约束,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遏制不良传媒的误导,加强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不良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提高他们判别是非优劣的能力和鉴赏水平。如组织影视读物鉴赏指导组,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鉴赏评析活动,引导他们读好书、唱好歌、看好节目。针对娱乐场所对青少年行为的巨大影响,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的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

  (五)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已触犯刑律的青少年,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阶段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更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庭审和帮教工作,使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吸取教训,洗面革新,重新做人。对已被判刑的青少年,审判机关应加强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不能仅仅是一审一判了之,还应做好回访考察工作。通过回访考察,了解少年犯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树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思想,并依靠社会力量,帮助和挽救青少年重新做人。此外,还应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庭审观摩,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合作。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启发、诱导、鼓励的教育方法,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达到较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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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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