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网签房产买卖合同,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解约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案件概况:
2012年10月,汪卖方与张买方在甲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就上海市松江区某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同时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代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居间成功。后因房屋成交条件具体细节差距较大,房产中介公司调解无果,汪与张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退还定金,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房产中介公司认为,解除合同系汪与张的原因所致,与居间方无关,且《房地产买卖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则代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居间方已经居间成功,理应按照《佣金确认书》支付中介费,因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松江区法院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汪、张在甲物业公司居间下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及《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虽载有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但并不影响交易双方此后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进一步磋商,故该协议并非双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后因成交差距较大而解除,故实际上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此支付中介费条件不成就。鉴于房产中介居间过程中必定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一定的居间必要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中介公司是否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简单来讲就是居间是否成功。从松江区法院的判决可知,《房地产买卖协议》不仅要具备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而且要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才会被认为是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一般而言《房地产买卖协议》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不存在效力高低的问题,只要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该认定为有效。当然签订时间有先后,则一般以后一份为准;且只有网签后,才能够进入过户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自行拟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签署来确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一般不被法院支持。作为买卖双方,最好书面约定中介费的支付以“网签合同”为准,按进度分期支付最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