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签成,是否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中介与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未成时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
有人会说,法律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未禁止支付违约金。这样理解,显然是在玩文字游戏,国家法律规定不是换个措辞就可以规避的。
闵行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霸王条款"无效
【新民网·独家报道】黄女士在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因未能继续履行买卖意向,被中介公司告上闵行法院。3月31日,闵行法院作出判决,中介公司要求黄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黄女士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11月21日,黄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日,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黄女士又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20天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另约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导致房屋买卖未能最终完成或《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由违约方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金3万元,作为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补偿。
事后,黄女士未能按约定履行签署合同义务。今年1月5日,中介公司以黄女士未在约定的2007年12月11日之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函告要求黄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闵行法院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认为,案件所涉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具有缔约意向书的性质,用以规范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即签订本约。意向书成立后,买卖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履行或解除双方间的买卖意向,他人不得干涉。据此,本案中买卖双方即使未能继续履行买卖意向,黄女士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中介公司要求黄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新民网 实习生 赵狄 通讯员 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