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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还需要付?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110网律师
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还需要付?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有: (l)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该支付报酬。
     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笔者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的中介服务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对费用由谁支付,也可以先付一部分,等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剩余的等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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