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解除合同,需要中介同意吗?
2009月7月份,刘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某市鼓楼区的一套二手房,谈好了价格后与买方程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到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卖方才知道,中介将买方的首付款汇入了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开设的购房借款专用账户中。卖方觉得,在当初签订的后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该购房借款专用账户,认为房产中介没有按合同办事,于是提出终止履行合同。与此同时,买方也同意终止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的要求,中介公司却不答应,钱证都不退。最终,买卖双方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
【原告观点】
房屋买卖是他们之间的事,既然买卖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中介公司无权干涉,应当退还定金和产权证、土地证。
【被告观点】
合同是三方一起签订的,要解除合同也应该三方面同时同意才行,不能买卖双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合同,要不然,中介不是等于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了?
【法院判决】
由于买卖双方坚持解除买卖合同,因此,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应当准许,而作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中介公司无权干涉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中介应将收取的定金退还给买方,但由于本案中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可以向买卖双方主张中介费。
【律师分析】
本案纠纷的争议在于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故中介公司认为合同的解除应当三方的一致同意,中介公司的说法对吗?
本案买卖双方就买卖的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的法律关系;因为中介的公司的参与,合同中也存在关于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买卖双方或一方支付中介费的约定,这就构成了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说,本案中虽然合同的名称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但由于存在三方当事人并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均需支付中介费,可以认为买方和卖方分别与中介公司形成居间法律关系)。
对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要求,属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权阻止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当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仍然享有居间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即在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中介费。当然,如果中介公司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中介费应适当减少或不予支付。本案中,如果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同意依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后仍然坚持解除合同,则可以认为解除合同不是因中介的原因,而是买卖双方自愿解除,中介费应支付。但如果中介坚持不按合同办理相应手续才最后导致合同解除,本律师认为,可以判决不用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