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并在协商过程中继续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
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并在协商过程中继续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8)
-----某路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交通局、白山市某汽车制造厂合办水泥厂经营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某公司经营的盈余25986299.27元应否全部返还给某公司。为使某公司成功上市,某公司将松花江大桥收费经营权转让给某公司。约定期满后,为如愿实现上市目标,双方应继续协商合作事项。原审认为,这期间,某公司的经营盈余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平均分配。二审认为,原审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得当,予以维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