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家出走多年怎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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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夫妻一方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几年后另一方找到伴侣想要结婚该怎么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结婚的,是重婚。有重婚情形的,不仅婚姻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首先应该办妥离婚手续。以下就由张颖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如何离婚的相关知识。 针对“一方离家出走多年”这种情况,处理时,一是必须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又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起诉离婚。 一、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须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意味着公民离开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如果只是离开了本地,但是有人还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随意宣告失踪的。两年时间的起算由公民音讯全无的第二天开始。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先生作为丈夫,是可以申请宣告他的妻子失踪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规定,张先生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二、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等;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131 2683 7129 、、15333 142777 ,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电子邮件zhangying1410@126.com] 、 QQ 582943534———————————————————————————————————————————————————————————————————— 欢迎关注张颖律师微信平台,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张颖律师微信平台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和你一起探讨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3126837129、、15333142777 回复数字查看往期精彩内容:“1”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2”房产过户:买卖、赠与、继承那个划算“3”辞职后的五险一金怎么处理“4”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5"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用问题"6"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7”身份证复印件的签注书写方法“8”被公安机关带走后的必备常识“9”代孕出来的孩子归谁抚养“10”买车您的多留心点“11”购房产权问题、卖房户籍迁不出去“12”退休金计算方法、余额宝风险“13”婚外情如何举证、社保如何转移“14”职场女性必备知识“15”电子证据、短信等的举证办法“16” 离婚时房屋的补偿办法17” 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18” 如何购买商品房“19”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20” 女生再婚要防止的骗术“21”夫妻如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22” 年假 婚假 产假 事假 病假的区别“23” 劳动仲裁的程序互动博客://zhangyinglawyer.fyfz.cn///www.9ask.cn/blog/user/gulang1/index.html//www.lawtime.cn/lawyer/lll103713503103718597//www.66law.cn/lawyer/gulang1///yinglvshi.findlaw.cn///gulang1.fabao365.com///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blog.sina.com.cn/u/3267281515//user.66law.cn/index.aspx//www.chinavalue.net/857029/Default.aspx//gulang1.lawyer.m14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