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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发布日期:2015-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目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方面争端设立。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人可以包括国家、法人和自然人。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由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一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大臣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工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日常的工作和法院仲裁文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自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高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人。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法院的仲裁程序。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自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一般经过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然后仲裁庭进行秘密评议并以多数票作出裁决。裁决为终局性的,但如果争端方对裁决的意义和范围不明,可以在裁决作出3个月内,请求仲裁庭作出解释。

自1900年成立以来,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共裁定了约50起案件,其中有20起是近10年完成的。近年来,国际社会司法方式解决争端的需求日益增强,常设仲裁法院工作有了很大加强。199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仲裁员大会,1994年被接纳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法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国际仲裁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这些文件包括:《两国间争端任择仲裁规则》(1992年)、《当事人双方仅有一方是国家的任择仲裁规则》(1993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纠纷的任择仲裁规则》( 1996年)、《和解任择规则》(1996年)、《调查委员会查明事实程序任择规则》(1997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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