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二章(4)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如位于A国甲与B国乙签合同,但B不是缔约国,若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既A国法,则公约得以适用);
3.货物买卖。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应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此外,公约不适用:(4)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5)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6)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以及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买卖。
A.洗衣机 B.H股票C.大亚湾核电站发的电 D.远洋货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部分适用公约和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要求书面,不允许口头;
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只允许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广告、报价单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2)内容须十分明确;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2.要约的生效: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在未订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问题,没有撤销问题。
4.要约的失效
因时间已过、要约人的撤销、受要约人的拒绝。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
1.具备的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
(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逾期原则上无效力,但如果承诺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发出的(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承诺已失效)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3)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有更改则称为反要约。
2.生效时间: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须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