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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二章(3)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解析:

  例1: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 案」AC

  「知识点」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事项、提单的性质、CIF下货物风险转移、保险公司的责任及免责

  「详 解」首先搞清楚本题中的损失有两项: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二是货物数量短少。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九)项、第243条第(二)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那么对该损失能否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买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已经违约(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故A项是正确的。

  对后一损失,货物短少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时采用任何其他救济手段都不影响守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也是各国合同法的通常规定。

  例2: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 案」BCD

  「知识点」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收货义务

  「详 解」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货、交单、品质担保、权利担保,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要求买方要按时提取货物,不管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质量或数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在进行索赔。从题干中的信息看,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故本题C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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