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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第四章(2)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银行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银行信用证使用最多

  银行的“五不管”:1、不管货物的情况;2、不管买卖合同的履行;3、不管单据的真伪与准确;4、不管卖方的资信;5、不管传递中发生的错误。

  1、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

  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信用证必须注明是撤销或是不可撤销的,未注明则是不可撤销的)

  D.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E.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

  3、信用证欺诈种类:

  A.开立假信用证

  B.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条款不清、责任不明

  常见的有暂不生效、限制性付款条款、加列各种限制、对装运的限制

  C.伪造单据

  D.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无效。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尚未装船或虽已开始装船但未装完,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

  银行对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合同(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不负责任

  免责:UCP500号规定了信用证银行免责的情况,包括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的条件,概不负责。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

  2、银行对由于任何信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资信等。

  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A.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

  B.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

  C.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D.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

  「答 案」ABD

  「知识点」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

  「详 解」

  软条款信用证是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其基本原理是在开立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可以使开证申请人(买方)控制整笔交易,而使受益人(卖方)处于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地位,受益人能否拿到货款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是否签发特定的凭据,而开证申请人在诈骗得手后根本不会签发这样的付款凭据,从而使受益人根本拿不到货款。常见的“软条款”有如下几种:(1)限制性付款条款。如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须在货物清关后进行”、或“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本题中的A选项即属于此一类,实际上在A项情况下,买方通常在骗得履约保证金后往往拒不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或干脆消失,使得受益人遭受损失。D项也属于此类软条款。(2)暂不生效条款。如B项。在此情况下,卖方往往最终等不到开证行的所谓“另行通知”。(3)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申请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C项属于双方约定的跟单信用证所要跟的单据,不属于软条款。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若买方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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