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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法考点回顾:执行措施
发布日期:2015-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所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手段和方法。执行措施的采用直接涉及对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的限制和处分,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很大,因此执行措施的采取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行政案件中的执行措施,因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而不同。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处罚。(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具体的执行措施必须根据单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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