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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发布日期:2014-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包括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特点: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2、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4、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5、目的是保证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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