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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发布日期:2015-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学员问: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请问老师:为什么不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别在哪里?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是误把丙当成乙实施诈骗,其是直接对丙实施诈骗的,因此这里是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别:对象认识错误强调的是对象的认识措施,而对该对象利用什么手段来进行伤害不考虑。而打击错误强调的是采取打击的方式进行犯罪的情况。另外,一般情况下,对象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没有认出对象不一样,而打击错误往往行为人是知道对象不同的,只是因为打击的时候因为自己的手法不准而造成了错误。例如:甲想杀乙,黑夜里把丙认为乙杀害了,此种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又如:甲想杀乙,他知道对面站着的是乙和丙,他对准的也是乙,只是因为自己技术不佳,没有打中乙结果打中了丙,此种情况属于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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