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举枪射击乙,但由于技术不好,没有打中乙,却打中了站在乙旁边的丙。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注意:
第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2008年司法考试之前没有明确提出,之前的考题答案直接按照法定符合说给出。2008年考题要求考生掌握两种学说及其结论,但从2009年之后,要求知道两种学说,并重点掌握法定符合说的结论。
第二,打击错误不同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所谓的“手段错误”。所谓手段错误包含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几种情形分别属于过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与故意认定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