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例如甲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打猎,误把药农乙当作猎物打死的,甲就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就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非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当然,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
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注意:
第一,区分过失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于不可抗力,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例如,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不制止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伤,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伤。
但要把不可抗力与这种情形区别开来:如果行为人在靠近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在此之前的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如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仍然可能认定为过失:
例如,甲没有驾驶执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车技能,而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
再如,乙持有驾驶执照,但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又如,丙持有驾驶执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6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位上。行至某商店门前,丙停车购物,但没有使发动机熄灭,6岁儿童便驾驶面包车前行。行人发现后大叫,丙急忙从商店跑出试图避免结果发生,但由于车速过快,丙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他人死亡。
第二,注意期待可能性理论。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判断标准:在考察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一样,期待可能性不是故意的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阻却要素。换言之,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责任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时,不阻却故意、过失,但阻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