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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5-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手段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示例1】行为人误把低效农药当成高效农药去毒死他人。

  ——虽然不会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而且该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示例2】行为人误把农药当成调料下在饭里给他人吃。

  ——由于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即使致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在手段错误中有一种特殊情形——迷信犯。这是指由于行为人极端迷信、愚昧无知,所采取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因而,刑法理论认为对迷信犯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将白糖当成砒霜毒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是有争议的。目前的命题人的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该行为既不可能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但是,如果是用分量不足的砒霜,或者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将木偶当成活人射击的,由于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还是构成犯罪的。

  注意:社会危害性包括对法益的现实侵害和侵害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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