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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21街坊北块居住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黄方明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53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新昌路,西至北京西路347号、南至新昌路、北至北京西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549
(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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