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118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4〕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吉安路,西至济南路,南至复兴中路,北至自忠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