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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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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十条 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1、填写、提交《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件;

2、市财政局核准后,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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