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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讲义:抵押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第191条】

1.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涤除权)



(二)再次抵押--余额抵押,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

1.抵押权实现的顺序【《物权法》第199条】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先后顺序;

(3)登记顺序相同的(同一天)或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法律 教育 网

例:张三的汽车抵押给李四,没有登记,然后抵押给王五,办理了抵押登记,则王五优先于李四受偿。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物权法》第194条】

(三)抵押物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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