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5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 法律 教育 网

(二)物上代位权

* 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担保法》第51条第2款】

(三)孳息收取权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197条】

(四)抵押权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