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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学员问: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先前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这里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为导 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小,是根据生活经验的盖然性大小(概率大小)来判断。一般认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

  (2)介人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这是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 否异常。对此主要考察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先前行为导致的,则介入因素这里包括四种情形: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出现无关。大致而言,前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异常,后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较为异常。例如,甲持刀近距离追杀乙,乙为了逃命而闯红灯,被车撞死。乙的闯红灯行为不算异常。又如,甲偷了乙一块钱,乙为了追回自己的一块钱而不顾危险闯红灯,被车撞死。乙的闯红灯比较异常。

  这表明,在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或者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时,不能孤立地 判断,而应情景化判断。例如,孤立地看,车祸的发生很异常,但如果情景化判断,则不一定。例如。甲突然将乙推到高速公路上,丙刹车不及轧死乙。该车祸不算异常。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上述例1 (车祸案)中,第一,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二,车祸很异常,前后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车祸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没有因果关系。综合结论,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死亡应归因于第三人的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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