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
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思想道德、法律意识及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实现,然而,我国目前未成年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却非常严重,为了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与诱因,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和设想,笔者结合2003年—2005年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资料,透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
关键字: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的思想道德、法律意识及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实现!
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向关注、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的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①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出了新的部署。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辩别能力差、控制能力弱,加之家庭、学校及社会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突出,而且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与特点,业已成为当今社会乃至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一直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而热门的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特别是高新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和普及,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类型上还是在手段上也都呈现出了与以往有别的现象。这些五花八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理论提出了挑战,从而使其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势,解释其原因并欲以提出防范措施时解释时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根据近年来出版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统计资料,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似乎有愈加严重的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经从50年代的20%至30%升到80年代的70%至80%。进入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有下降,但形势仍很严峻:1990年为57.31%,1991年为52.88%,1992年为50.78%,1993年为50.74%,1994年为49.12%,1995年为45.54%,1996年为40.53%,1997年为37.85%,1998年为39.39%,1999年为36.71%。②这些数字足以让人深思,加之周围生活世界中发生的大大小小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迫使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不断恶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正凸显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笔者作为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协作网协作律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情况颇为了解。本文结合2003年—2005年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以下简称:迎江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资料,透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
一、近三年迎江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类型
1、财产型犯罪比例较大。
2003年、2004年、2005年迎江区法院审理的财产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14件、8件、17件,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分别为93%、67%、71%,具体触犯的罪名主要是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数量呈渐增趋势。
迎江区法院审理的由未成年人参予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2003年仅1件,2004年为3件,2005年增至5件,具体触犯的罪名主要为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及相关情况
1、团伙犯罪案件数量增多。
2003年、2004年、2005年迎江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15件、12件、24件,而涉案人数则分别为30人、27人、45人,而且多数是纠合在一起周密策划、共同作案。如:迎江区法院2005年4月审理的夏某、童某、宣某共同犯罪案,三人事先预谋,分工协作,共同抢劫2起,抢夺16起,盗窃7起。
2、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猛增。
2003年,迎江区法院仅审理1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人数的3%;2004年,迎江区法院审理4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16%;而2005年,迎江区法院审理26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58%,比如,2005年11月审结的共同抢劫案件,涉案人数11人,其中7名为在校学生。
3、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明显。
2003年、2004年、2005年迎江区法院审理的16岁以下(含16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12人、9人、16人,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0%、36%、36%,比如:2005年8月迎江区法院审结的白某放火案,被告人白某在实施盗窃后藏匿物品,后被他人移走,白某为泄私愤而实施放火,犯罪时不满16周岁。
4、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据统计,2003年、2004年、2005年迎江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小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占当年审理的全部未成年人数的比例分别为87%、64%、56%。显然,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是一些失学、无业或者逃学的孩子。
(三)、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手段及处罚情况
1、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的罪名增多,涉案标的增大,犯罪手段呈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犯罪恶性程度加深。
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的罪名逐年增多,暴力犯罪日益突出,呈人数多、规模大的趋势;盗窃、敲诈、抢劫的数额越来越大,作案目标逐渐扩展到摩托车、电器、汽车等;而且出现了利用网络、科技产品等现代工具实施犯罪,科技含量增多,反侦查能力增强,社会危害性增大!
2、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总体适度,相对较轻。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迎江区法院在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育教于审,恩威并重,对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判处有期徒刑且多数宣告缓刑,使他们能够真诚悔罪,弃恶从善,早日回归社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从自然人转变成社会人的必经时期,是从无知、依赖、幼稚向文明、独立、成熟的过渡时期。“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 ③未成年人之所以触犯刑律,与他(她)自身原因及其所处的家庭、学校及社会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 、自身原因
1、生理变化。
青春期的生理特点是蓬勃成长,急剧变化,归纳起来有三大变化。一是外型变化,身体迅速长高,体重迅速增加,第二性征出现,开始变声;二是内脏的机能健全了,特别是脑的发育趋向成熟,同时,脑下垂体等激素的分泌,也造成未成年人容易激动也容易疲劳;三是性发育成熟。未成年人生理的急剧发育,特别是脑神经系统的迅速发育,使他们常常表现为精力旺盛,活动量大,然而,过于旺盛的精力,有时难免用之不当,加上血气方刚,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因此,暴力倾向明显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特征;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不成熟,特别是控制腺体的发育还很不成熟,表现为容易冲动,激情常象暴风雨一样突然产生又转瞬即逝,这也是未成年人激情犯罪多发的原因;性发育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对自身的生理机能,对异性充满好奇心,也容易受外界不健康内容的诱导和刺激,如得不到正确引导,也常演变为性犯罪。如安徽省宿松县某中学年仅15岁的初二学生洪某,对22岁的年轻漂亮的“师母”暗恋,准备实施性侵害时被发现,残忍地用砖头将“师母”活活砸死。④
2、心理变化。
思维的独立性和批评性在显著发展的同时又呈现出片面性和表面性。心理学研究指出,未成年人进入一贯喜欢怀疑、争论、辩驳的时期,心理探求能力和好奇心加速发展,喜欢独立的寻求和争论各种事物、现象的原因和规律,对接触到的权威观点持不同或怀疑的意见,出现“反抗”或“抗上”现象,也就是通常说的“反祖”,思维明显的具有渴求独立和批判性的倾向。同时,受年龄,阅历,学识的局限,逻辑思维和辨证思维的发展相对滞后,未成年人的思想易片面、偏激,加上判断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弱,经常是非混淆,不辨善恶,容易受骗而走上邪路。例如,视打架为勇敢,崇尚以暴制暴,将不良习惯当做时髦,将称王称霸,恃强凌弱看做有本事,视朴素为穷酸,追求外表的奢华,讲“名牌”,将对抗社会,以身试法的人当作“好汉”等等。未成年人思想的不成熟,决定了他们在这一时期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侵蚀,因此有些学者将未成年人期称为犯罪的“危险期”。
(二)、家庭诱因
家庭是孩子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导致孩子不良成长的家庭因素一是家庭破裂。近年来,失和、失教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破碎家庭。二是父母素质偏低,亲子沟通不足。有的父母文化水平低下,见识面狭窄,又不主动学习,而未成年人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潮”,与长辈的沟通存在着许多障碍,导致孩子在他律期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三是家庭教育教育观念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一些家长存在“树大自然直”、读书多不如赚钱多等观念,对孩子不闻不问;一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动则打骂、训斥,使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冷漠的性格和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对子女严格要求过少,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孩子好逸恶劳、自私任性、骄纵霸道等性格。
本人对迎江区法院办量的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总结,在以下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导致犯罪!
1、失和型家庭。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婚变家庭日益增多。而有些父母虽然勉强生活在一起,但却长期吵闹、冷战,仇恨、敌视对方,将孩子作为复仇的工具;有些父母离异后,只顾自己舒服享乐,缺乏家庭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抚养教育之责!在此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由于长期感受不到家庭的温馨与父母的关爱,正常的情感受到压抑,家庭概念被扭曲,因而,容易自卑自责、冷漠绝望,道德观念模糊、心理生理失衡!如迎江法院2005年审理的未成年人杨某强迫卖淫罪中,杨某的父亲嗜赌如命,经常夜不归宿,母亲也经常和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混在一起,没有家庭责任感,一旦父母在家,夫妻之间便三天两吵,大打出手,后来最终离婚,二人均疏于对儿子的管教,儿子后来便沦为流浪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溺爱型家庭。
由于现在绝大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不少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如2003年,迎江法院审理的何某等抢劫案中的被告人何某,因为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自从宝贝儿子何某出生后,何某的全家人对何某娇生惯养,视他为“心肝宝贝”,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对他百般娇惯,百依百顺、过分迁就,对孩子的要求无论正当与否,都给予满足;对何某的缺点与错误不但不批评教育,反而引以为荣、倍加袒护!由于过早地在何某心灵里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以至于何某逐渐发展成惟我独尊、自私蛮横的个性,在十五、六岁时,多次伙同他人,对安庆的一些在校学生进行暴力抢劫,手段残忍,后触犯刑律,判刑入狱。
3、打骂型家庭。
有些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错误的认为“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对孩子的期望值太高,当孩子的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便恨铁不成钢,对孩子粗暴打骂、妄加干涉!殊不知,由疼爱到打骂,无形中会使孩子将父母对他(她)的爱转变成他(她)对父母的恨,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轻者造成孩子的离家出走,重者会导致孩子弑亲的悲剧!如2005年迎江区法院审理的宋某盗窃案中的被告人宋某,爸爸嗜酒如命,加之文化程度较低,时常对儿子进行暴力殴打,致使儿子送某渐渐地对家庭产生厌恶的感觉,于是离家出走,后为了生活,盗窃他人的摩托车被抓后判刑。
4、放任型家庭。
随着竞争的激烈、生活节奏的加快,有些父母疲于职场、忙于应酬,对孩子只教不养,放弃对孩子的教育、监护职责,忽视与孩子进行心理上的沟通、感情上的交流,甚至让孩子单独居住、不管不问!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过分强调学校、社会的责任,似乎自己是局外人!“养不教,父(母)之过”。在此家庭氛围中长大的孩子,很难形成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念不明、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对父母的亲情与信任,容易我行我素、狂妄不羁!如2004年迎江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兰兰,本来可以像其他花季女孩一样,过一个天真烂漫的青春,但她由于父母过分放任,对她的个人生活漠不关心,甚至数夜不归家人也不去主动找寻,以至于兰兰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闲散人员,在他人的教唆下非法拘禁他人、误入歧途,令人惋惜!
5、留守型家庭
有些家长为了生活外出打工,将孩子留给自己的父母看管,由于爷爷、奶奶年迈体弱加之对孩子的不当宠爱,而孩子又脱离了父母的教育与监管,很难形成自己健全的人格,很容易被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而逐步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如迎江区法院2005年6月审理的潘某盗窃案,被告人潘某利用父母外出打工,夜晚溜出家门,频频作案,盗窃数额巨大而判刑入狱。
(三)、学校诱因
人的成长过程就是受教育的过程,学校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防线!然而,通过对迎江区法院办理的涉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调研,不难发现有些学校存在以下问题:
1、学校教育方式不当,疏于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管理。
就使得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出现了差距,而经济的急速发展要求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也尽快发近年来,中国的经济的飞速发展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并没有获得与经济一样的同步发展,强大的教育压力下,学校不约而同开始了应试教育,从而放松了对学生进行德育甚至法律知识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教育水准提高而要求独立的压力增加,使得成就低的学生增加紧张。在学业成就低的学生中,适应困难者就很容易产生反智与反学校的态度。他们要对成人独立,因而漠视成人对他们的期望,加之由于接受的应试教育缺乏对学生法律常识和生存技能的教导和培养,更妄谈对其进行道德的熏化了,从而使得他们濒于走向越轨和犯罪。这或许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归咎于教育与法律的主要原因,这也显示了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缓慢和不协调从而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采取歧视态度,甚至违反法规,执意将有缺点的学生轰出校门;有的老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懂得尊重学生,疏于对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缺乏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不善于做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最终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游荡社会,沦为罪犯。
2、法制教育与心理辅导形同虚设,难以落实。
在迎江区法院法官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经常发现许多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心态失衡,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更不知道法律后果与应当承担的责任,糊里糊涂便沦为了罪犯,究其原因,是在校期间,学校根本没有开设法制课程或者虽开设法制课程,但却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地开展法制宣传与心理辅导,导致未成年学生法律知识与心理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心态异常。
(四)、社会诱因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的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
1、消极、腐朽、不健康等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的腐蚀。
未成年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环境,但因为他们年幼无知,缺乏是非观念,辨别能力差,控制能力弱,很容易被社会上滋生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所玷染,潜移默化地被社会不良风气与消极腐朽思想所侵蚀。为了贪图享受,过上不劳而获、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一些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便走上了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犯罪之路。
2、宣传色情、暴力的音像、影视制品与黑网吧、黑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诱惑。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未成年人由于性机能逐渐成熟,但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相对滞后,加之未成年人喜欢模仿,好奇心强,在不良色情、音像制品的刺激下,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未成年人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沉迷在打斗、枪战、飙车等网络游戏,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虚拟与现实的差异,患上“网络成瘾综合症”,简称:IAD,表现为上网时间长且难以自控,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仍然继续。据统计,我国上网青少年有150万人,患上“网络成瘾综合症”比例为15%,⑤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经常苦于囊中羞涩,为了继续玩游戏,也为了实现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英雄梦想”,他们时常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行为。迎江区法院2005年11月审结的未成年人徐某强奸一案,就是因被告人徐某因色情影视制品的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之路。
3、社会治安状况不稳定,不良分子对未成年人的利用与教唆。
一些违法犯罪团伙千方百计诱骗、教唆、和威胁未成年人犯罪,把未成年人 “拖下水”;有些地方社会治安不好,造成未成年人缺乏社会安全感,他们渴望找到保护伞,这恰好被社会上一些居心不良的坏人所利用。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与对策
(一)、与时俱进,不断制订和完善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立法,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法可依。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都能身心健康地成长,我国家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刑法》、《婚姻法》、《收养法》等,基本上建立起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也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颁布《校园安全法》,及时修改一些过时的法条,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的法律,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高素质的家长学校,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职责,逐步提高家长综合素质,切实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在家庭中的有效落实,筑起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是教育未成年人成才的基础,也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第一位知心朋友,第一位预防和矫治人,家庭对预防和矫治孩子犯罪具有特殊作用。被誉为“法官妈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尚秀云曾经深有感触地说:“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即便是罪恶深重的少年,在他呱呱坠地时,也是纯洁无暇的,没有一个孩子心怀罪恶来到这个世界上。一个纯洁无暇的婴孩,后来变成少年犯,归根到底,问题就出在将孩子抚养长大的父母身上。”一句话,“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鉴于家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此重要,笔者建议整合社会资源,成立统一的家长学校,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的成长规律和需求,系统地传授如何进行法制、道德、心理健康等科学的教子经验,提高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综合素质,引导他们以正确的方法、良好的品行来担负起对子女的监护教育职责。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加强家长对孩子的道德教育,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与良好的品行。
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活动的场所主要是家庭,对人性格最容易发生影响而且影响最深刻的也是家庭。家庭的影响主要发生在父母对子女的爱心、教育态度和教育方法、父母的言行举止以及家庭的结构和气氛等方面。大量的背景材料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大部分发生的直接原因都是不良家庭的影响造成的。尚秀云法官曾对家庭教育做过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5个持械互殴犯故意伤害罪的少年中,有12个家长性格粗暴,打骂孩子,动辄拳脚相加,爱与人争斗;7个惯于编造谎言犯诈骗罪的少年中,有6个家庭是不诚实的;14个偷拿公私财物犯盗窃罪的,就有13个家长崇尚金钱,爱占小便宜。可见,孩子性格和行为的曲线,总是在家长性格和行为的曲线上波动。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恰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每个家庭,每位父母都要不断改善家庭环境,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来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从小便培养他们良好的品行。
2、加强对家长的法律知识宣传,加大对孩子的法制教育,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所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教育未成年人不得:(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发现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受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同时,加大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家长的法律制裁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安徽省安庆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与妇联、教育局联合组建“家庭教育讲师团”,定期对学生家长进行讲座与指导,社会效果显著。
(三)、加强师德培训,切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与心理辅导,推进素质教育在学校及教师中的贯彻落实,筑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二道防线。
学校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是培养未成年学生成才的关键,也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关键。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笔者建议:1、加强师德培训,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与内在涵养。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经常进行对在职教师的道德引导和教育方法的培养,摒弃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把德育放在首位,切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建立起新型的人际关系。教师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爱与帮助“问题少年”,教师对失去父母、经济有困难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尊重,不能歧视、放任不管,更要特别关怀,多给些爱。
2、加强法制教育,切实开设法制教育课程。
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是缘于法制观念淡薄而导致犯罪,所以,应切实改进教育质量评价体制,将学校的法制教育成果与学校领导的工作业绩挂钩,将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教育制度。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校外法律辅导员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心态。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精神类疾病发病率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未成年人也不例外。据北京师范大学的问卷调查表明,我国小学中有异常心理问题倾向的比例是16.41%,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比例是4.2%;初中生中有异常心理问题的比例是14.2%,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比例是2.9%;高中生中有异常心理问题的比例是14.8%,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比例是2.5%。上述调查表明,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当今家庭、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亟待关注的重要问题,必须引起学校和人们的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在这个阶段,他们独立意识大为增强,但面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却比较差,一旦遇到失败,就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家庭、社会,与家庭、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鉴于此,学校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开设心理热线、心理医院等方式与途径来对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以心理帮助、心理疏导,防止他们走向犯罪;令人欣喜的是,教育部在1999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希望各级学校充分认识和加强心理健康工作,防范和化解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心病”。
4、对中学生普及性教育。
性教育是青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因性教育的滞后,已经产生了太多的问题。报载:设在重庆市的全国首家“青少年意外怀孕援助中心”统计,该中心成立不到5个月,先后就有200多名意外怀孕少女前去求助,其中包括70余例紧急避孕和100余例终止妊娠,年龄最小者仅12岁。据统计,目前,每天有7万多未成年的少女为人妻,有近4万女孩成为人母。某市研究所对该市13所学校的1600多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有11%的学生曾经与异性在公众场所拥抱,2.7%的学生有过性行为,2.6%的学生有过偷窥经验。该市少年首次性交年龄呈现出大幅度下降趋势。最小的堕胎女性年龄14岁。据医生介绍,中学女生怀孕年龄,原来一般在15至17岁,现已出现12岁~13岁女生怀孕的现象。中学生早恋、怀孕的事件已不少,这是要认真面对的一个事实,一味回避是不行的,堵是堵不住的。目前学生获得的性知识,有30%是来自社会,10%来自父母,只有20%来自学校。现阶段,中学的性教育的材料还是十年前的,非常滞后。建议教育、卫生部门能够组织专家、学者编印一些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科普性教材,并协助学校开设生理课程,使广大未成年学生能够通过正常的学习途径增长性知识,摆脱性愚昧。
5、学校应依法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
目前,不少学校在安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校园暴力事件、性侵害事件都屡有发生。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建议在学校推进校园110建设,设立报警求助点,依托保安和民警对校园出现的结伙闹事、寻衅滋事的事件进行查处,建立安全预警机制,传授未成年学生面对违法犯罪时的自我防范知识与技能,同时,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对学校在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方面作出的一些具体规定,学校都应严格履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四)、政府各级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整顿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彻底清除文化垃圾,严查“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未成年生存的社会环境。
1、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加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门资金,专款专用,摆脱实际工作中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经费的困窘。
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党重视,政府领导,全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之一是“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因此,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制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协调公安、教育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进行检查;总结、推广预防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2|、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加强对夜总会、歌舞厅等一些容易藏污纳垢、滋生违法犯罪场所的管理与整治,坚决收缴宣传暴力、色情的非法图书、音像等制品,依法整治学校周边的社会环境,坚决取消“黑网吧”及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依靠政府的力量彻底清除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鸦片”,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相对洁净的社会环境中。
3、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法制专栏,制作一些真实典型的普法案例,宣传法律知识,使未成年人潜移默化地增长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逐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抵制违法犯罪,同时,还要开展全民道德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弘扬正气,遏制邪气,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社会上的爱心人士、青年自愿者对社会上的闲杂无业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上的疏导、生活上的指导、心理上的沟通、行为上的指引,使他们从内心深处感恩社会,早日回归家庭。
(五)、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认真贯彻国家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方针,将心理专家、社会调查员引入司法程序中,改变单纯的传统刑罚执行方式,定期做好回访工作,切实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1984年10月,彭真同志就指出:“现在看来光打不行,还要抓综合治理,教育挽救那些失足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满腔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国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更应严格认真的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制度,由专业机构、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犯罪原因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定罪量刑时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为司法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感化工作提供可靠材料。
2、适时地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查清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症结,分析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与司法人员密切配合,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促使失足的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真诚悔罪、痛改期非。
3、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真正地落实“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正如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所说:“将少年审判与‘教育、感化、挽救’很好地结合起来,为失足少年的家庭负责,为社会稳定负责,为国家的未来负责!”
4、改变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尽量适用非刑罚的处理方式,避免未成年人犯在监狱内交叉感染。
所谓“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某些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的其他方法的总称。我国《刑法》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五种非刑罚处理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建议司法机关在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处理时,尽量适用以上非刑罚处理方法,甚至可以考虑社区矫正、义务劳动等方法,能轻则轻、能缓则缓,最大限度地避免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执行,减少交叉感染。
“关爱少年,人人有责”,相信只要全社会重视起来、行动起来,携手共同面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改造落到实处,定然会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祥和的社会。
注释
①《家有少年》丛书,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②《中国法律年鉴<1999-2000>》[Z],中国法律年鉴社,2000年版。
③《阳光 风帆 足迹 》,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④《初二男孩砖头砸死漂亮师母》,载于2006年4月11日《新安晚报》。
⑤《解救网瘾孩子》,陶宏开著,北京出版社。
⑥《从家庭、学校、社会聚焦未成年人犯罪》,尚秀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