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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宪法中选举程序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中选举程序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选举法》及其相关规定?( )

  A.在一次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甲、乙、丙三名村民经有关机关同意后,告诉其所在大队的队长李某其所选代表跟随李某的决定,并招呼李某不用将选票发给他们,由李某代填并投票即可

  B.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某市人大代表黄某由于工作调任迁出本行政区域,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即对此进行补选,并推举了两名代表候选人

  C.甲、乙、丙、丁四个人参加竞选某县的两个人大代表名额,其中只有甲符合当选条件。遂安排得票较多的乙、丁进行补选,虽然结果两个人的支持率都略低于选票的33%,但乙还是比丁高出一票顺利当选

  D.某市人民法院的院长由于严重滥用职权,该市人民代表大会遂决定罢免其院长的职务。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选举程序。

  选项A不违反规定。《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据此可知,该做法完全符合选民的自我意愿,且操作上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存在,所以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选项B违反规定。《选举法》第54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可知,市人民代表的补选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而不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完成。

  选项C违反规定。《选举法》第43条第5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据此可知,乙丁另行选举时,最后得票低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不得当选。

  选项D违反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据此可知,选项D的说法适合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而不是罢免法院院长所必经的程序。

  学员问:您好。此题A选项中三人“告诉”大队长代其投票,而答案中说需“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请问按选举法规定,委托投票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 谢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A不够严谨,我们尽快修改,感谢您的指正。请您根据法条的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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