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问题:
学员问:10年卷一64题。D选项 设立与建置的区别?特别行政区的建置归谁管?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建置包括建立和设置。而设立通常就是建立、不包括设置的意思。考试的时候,您严格按照法律原文选择就可以了。
对于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使用的是设立,而不是建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由此可知,其设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