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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之外的“精神抚慰金”案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杨晶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陈某醉驾撞死李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向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支付了民事赔偿款45万元。相关刑事判决确认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李某妻子等签字确认,不再向陈某要求赔偿。2011年,陈某因病申请保外就医,但担心刺激李某父母情绪,多次托人向李某父母说情,进一步请求谅解。经多人说情,李某父母在情感上原谅了陈某。陈某为表示感激,抚慰李某父母,委托代理人与李某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下称案涉协议书),主要内容是:陈某因病需办理保外就医,为了抚慰李某亲属,自愿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表示感谢李某亲属的谅解,并将至李某坟前忏悔谢罪。案涉协议书签字后,陈某代理人将50万元交付李某父母。之后,陈某代理人也与李某妻子签订了类似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向李某妻子支付了25万元。2012年,李某妻子及儿子以李某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案涉50万元是陈某再次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李某妻子及儿子作为李某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应分得案涉50万元中的25万元。
[律师分析]
综观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陈某向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赔偿45万元后,因担心保外就医刺激李某亲属情绪,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再次支付5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是对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还是合同赠与;第二,案涉50万元应归谁所有。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因为案涉50万元的性质将决定其权利归属的确定依据:如果是对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案涉50万元显然就是侵权赔偿款,就应依照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权属;如果是合同赠与,则应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律师认为,陈某已经向李某父母、妻儿赔偿了45万元,该款项是《解释》中规定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总额。陈某赔偿完该45万元后,其侵权之债即履行完毕。
因此,陈某向李某父母支付的50万元属于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其性质是合同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一旦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若无法定的无效原因,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动产)或变更登记(不动产)至受赠人名下时,赠与物即归受赠人所有。因此,李某的父母享有该50万的所有权,李某的妻儿无权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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