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精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发布日期:2015-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提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凝聚着我们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大智慧和艰辛探索。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对法治事业的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筹划和部署。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充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概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