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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刮宫导致子宫破裂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5-04-01    作者:110网律师
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刮宫导致子宫破裂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流产手术是否有过错,宫内孕误诊为宫外孕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疗机构仅凭B超怀疑,而未做HCG检查确认患者宫内孕,为误诊存在过错。宫内孕有完整的卵黄囊和胎芽和双环征体现,即便胚停仍然具有相关特征。
其次,即便在误诊的情况下,仍然应结合患者的剖宫产手术史和检查排除其他妇科恶性或其他疑难杂症后才能谨慎采取流产手术。所以其剖宫产手术存在误诊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再次,宫外孕未诊断出,存在误诊。宫外孕的B超检查有一定的困难性,但是仅隔四天时间在别的医院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很容易诊断出宫外孕。该院未检测出宫外孕,是有违医疗常规的。所以存在误诊。
医疗过错方面,相关误诊导致患者被施行流产刮宫,并导致患者子宫破裂以及宫外孕加重导致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遵循诊疗常规,正确诊断,不会导致流产手术的发生,宫外孕及时发现,可能会有保守治疗的机会,也会减少宫外孕损伤后果的加重。
患者伤残等级方面主要是参照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次要责任,这充分暴露了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性。同时司法鉴定认为存在主要责任,也从侧面印证,如果要做鉴定,尽量争取摇号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好。同时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理公正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案件经过】
原告杨**诉称,2010120日,原告自验怀孕,12215点,因停经42天到被告处就诊,医方仅凭彩超检查,且超声未见卵黄囊和胎芽,假孕囊可能性大的前提下,即误诊为宫内早孕(实为宫外孕),在误诊的基础上,行二次刮宫,126日,原告以人流术后下腹痛4天(伴随阴道流血3天),突然加重为主 诉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出院诊断:右输卵管妊娠(右输卵管出血),人流术后子宫穿孔,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2011817日,沈阳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同上。省、市医学会鉴定指出医方的医疗 行为诸多问题:如无行人流术指征,术后无严密监测患者病情变化的客观记载,延误等,原告无任何责任的前提下却奇怪地定成原告的医疗行为为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我咨询许多专家、学者,他们一致认为,被告是在误诊的前提下,又二次刮造成子宫穿孔,鉴定结论应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122日,以自诉停经42天,自测尿妊娠反应阳性,到被告处就诊,要求人流手术。彩超提示宫内早孕,行无痛人工流产,终止妊 娠。126日以腹腔包块门诊诊断,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边界模糊,内呈不均质低回声团,盆腔 可见深约4.8CM游离液体,127日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宫角修补术。术中见右侧宫角破裂口约1.5CM
原告共住院9天,一级护理7天,二级护理2天,住院期间禁食水。原告共支付医药费26289.6元。原告是沈阳飞龙塑料制品厂员工,月收入3000元。
【医疗鉴定】
沈阳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均认为,本例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6400元。
原告对两次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方的子宫穿孔的参与度、医方的医疗过错所致子宫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829日作出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46号鉴定书,结论为:1**区医院在诊疗患者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杨**子宫穿孔的后果与东陵区医院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东陵区医院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患者杨**既往有剖宫产术后2年、人工流产3次的病史、及子宫穿孔为人流术并发症等因素,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2、患者杨**伤残等级评定:患者杨**目前子宫穿孔修补术后,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 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6830元。
【法院判决】          作者:叶春红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因停经1个月余,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未行尿妊娠实验,在无人流术指征的情况下行人流术。被告行 人流术后,未见超声报告,给予杀胚治疗无依据,术后无严密监测患者病情变化的客观记载,延误了治疗。医方人流记录中无子宫穿孔的记载,综上,医方在早期诊断和治疗方面存在过失。对导致原告子宫穿孔的后果医院有过失。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正好相反,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酌情判决由被告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原告有过剖宫产术后、人工流产的情况下,更应制定严谨可行的医疗方案,避免原告受到伤害。由于医方注意不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子宫穿孔,故本院作为如上认定。
酌情判决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自负20%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流产手术是否有过错,宫内孕误诊为宫外孕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疗机构仅凭B超怀疑,而未做HCG检查确认患者宫内孕,为误诊存在过错。宫内孕有完整的卵黄囊和胎芽和双环征体现,即便胚停仍然具有相关特征。
其次,即便在误诊的情况下,仍然应结合患者的剖宫产手术史和检查排除其他妇科恶性或其他疑难杂症后才能谨慎采取流产手术。所以其剖宫产手术存在误诊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再次,宫外孕未诊断出,存在误诊。宫外孕的B超检查有一定的困难性,但是仅隔四天时间在别的医院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很容易诊断出宫外孕。该院未检测出宫外孕,是有违医疗常规的。所以存在误诊。
医疗过错方面,相关误诊导致患者被施行流产刮宫,并导致患者子宫破裂以及宫外孕加重导致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遵循诊疗常规,正确诊断,不会导致流产手术的发生,宫外孕及时发现,可能会有保守治疗的机会,也会减少宫外孕损伤后果的加重。
患者伤残等级方面主要是参照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次要责任,这充分暴露了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性。同时司法鉴定认为存在主要责任,也从侧面印证,如果要做鉴定,尽量争取摇号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好。同时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理公正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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