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误诊导致七级伤残医疗纠纷赔偿案例
宫外孕误诊导致七级伤残医疗纠纷赔偿案例
【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当然宫外孕因人而异,诊断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是医疗机构在诊断宫外孕上确实未尽注意义务。因为在该院做流产手术后3日即发生宫外孕明显症状和B超的明显体征。所以医院在3天前不可能没有相关影像学提示。所以B超辅助检查方面存在误诊是存在的。
另外,作为临床医生不能仅仅依靠辅助检查来确诊和排除宫外孕,结合流产手术的刮宫,应当观察刮出物是否有胚胎或绒毛等情况,对于不正常的妊娠终止应当进行刮出物病理检查。确诊异常怀孕或其他病情。对于意外妊娠应当在一周内做B超复查和妇检。但是医院并没有病理检查和B超复查。及时的病理检查和妇检是能够发现“宫外孕”。从而及时干预。
但是宫外孕疾病本身往往会导致不可避免的输卵管手术。综合判断即便医疗机构正确诊治,仍然具有较高几率的输卵管妊娠切除手术。保守治疗可能性极小。所以医院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其错误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明显的联系性。所以作为保守的医学会,作出了不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司法鉴定机构却作出了50%的参与度的结论。是非与否,不可置评。但是作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应有的医疗职责,应当给予处罚。即便对于患者50%的赔偿,依照现行法律赔偿标准,并不足以弥补患者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确定50%的赔偿责任和标准,是公平的。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原告起诉】作者:叶春红律师
原告白*起诉称,2013年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检查是否怀孕,当时医生称无法查出。之后,原告到**市人民医院做血检,确诊怀孕。同年3月4日8时 许,原告发现裤子上有几点血迹,后又流了几滴血。原告于下午14时到被告处就诊,做了B超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之后,被告医生对原告说:“孕囊枯了,难免流产,要做人流手术”。同年3月5日10时许,原告在被告处做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医生没有对原告说明任何事项,原告追问医生是否有相关注意事项,被告医生才说让原告1个月内不要同房,半个月后来复查。同年3月8日凌晨1时许,原告发现腹部剧烈疼痛,早上8时许,原告到被告处检查,被告医生给原告做了彩色 多普勒超声诊断后告知原告是宫外孕,让原告赶快手术,有生命危险。原告转院到**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妊娠切除术和右侧卵巢囊肿剥除术。被告没有检 查出病因,导致原告宫外孕没有及时治疗,原告第一次做人工流产是没有必要的,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75%的赔偿责任。2013年6月28日,经** 市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七级伤残。2013年7月16日原告以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因该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457.8元,2013年8月8日原告增加了360000元的试管婴儿费及原告以后的赡养费。
【被告答辩】作者:叶春红律师//www.njnjc.com/
**市妇幼保健院答辩称,原告的损害后果为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不是宫外孕疾病发生的原因。 2013年2月25日原告因停经40天到我院就诊,行B超检查,因宫内外均未见孕囊,告知腹痛随诊,2-3天复诊,之后患者未到我院复诊,而是到其他医院 就诊。同年3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原告告诉医生在其他医院已确诊“早孕”,经B超检查,孕囊枯萎,原告要求行无痛清宫术,同年3月5日给原告行无痛清 宫术,术前探查子宫增大与停经时间相符,术前宫深9cm,清出组织20g,因术前流血增多,绒毛组织或许已排出,加之组织机化,难以分辨绒毛组织,考虑术前孕囊可能已排出。术后嘱出现腹痛及阴道流血增多随时就诊。同年3月8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就诊,经B超检查宫外孕可能。原告到**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 “右侧输卵管峡部破裂并腹腔出血”。被告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存异议。首先,输卵管妊娠在未破裂或流产前,临床表现不明显,诊断较困难。其次, 宫外孕早期诊断明确后采用保守治疗方案成功率不是百分之百,并且输卵管仍存在狭窄、堵塞的可能,也将面临再次发生宫外孕的风险。鉴于宫外孕早期诊断较困难及需定期静态观察的特殊性,原告在被告处就诊过程中未按时复诊及未提供其在其他医院检查资料是导致被告诊疗过错的关键,被告最多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永鼎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存在异议。首先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证书,只有执业证书。其次原告系未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比照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认定七级伤残等级过高。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部分无据,部分偏高,精神抚慰金已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住院费和护理费偏高,原告增加的360000元做试管婴儿的费用不应支持。医疗事故方面的纠纷,应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学会认为被告不存在责任,原告病情本身的发展是导致原告伤情的主要原因。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综合诉辩主张,原被告双方以下事实无异议:2013年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检查是否怀孕,行B超检查后,被告医生告知无法查出是否怀孕,后原告到**市 人民医院检查。2013年3月4日原告因阴道流血到被告处就诊,经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提示“孕囊枯萎,难免流产”。当月5日原告到被告处手术。当月8 日原告因腹痛再次到被告处就诊,经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提示“右侧宫外孕包块”。原告要求转院到**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原告在**市人民医院行右侧输卵 管妊娠切除术和右侧卵巢囊肿剥除术。
【事实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
2013年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检查是否怀孕,行B超检查后,医生告知无法查出是否怀孕。后原告到**市人民医院检查,经B超检查,提示“宫内膜增 厚”,经血检确认怀孕。同年3月4日8时许原告发现裤子上有血迹,于下午到被告处就诊,经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提示“孕囊枯萎,难免流产”,当月5日被 告对原告行流产手术。当月8日原告发现腹部剧烈疼痛,早上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经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提示“右侧宫外孕包块、盆腔游离液、宫腔少量积血”,原告要求到**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在**市人民医院住院行右侧输卵管妊娠切除术和右侧卵巢囊肿剥除术,出院医生诊断为:1、右侧输卵管妊娠并腹腔 内出血,2、右侧卵巢黄体血肿。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共支付医疗费896.7元。原告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5101.99元,其中农村合作医 疗报销2732.39元,原告现金支付2369.6元。
【医疗鉴定】作者:叶春红律师
2013年5月24日经**市医学会鉴定认为白*“右侧输卵管妊娠出血”属于疾病本身发展所致, 行右侧输卵管切除为原发病治疗措施,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存在以下不足:1、对“宫外孕疾病”诊断认识不足;2、2013年3月4日被告诊断为 “孕囊枯萎,难免流产”,行清宫术,术后清出组织未行病理组织检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白*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 故。2013年6月28日经**市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右侧输卵管切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2013年7月12日原告白*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医疗 过错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3月28日出具鉴定书认为:1、被告为原告提供诊疗服务期间存在过错,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 了对原告所患疾病(宫外孕)的早期诊断及治疗方案的选择,过错与白*目前现状(未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结合原告所患疾病早期诊断较困难的特殊性、需定期动态观察的特殊性以及白*未按医生医嘱定期来院复诊、未主动提交其他医院就诊检查资料、最终系转院治疗等情况,建议医院的过错在白*的现状中承担责任比例为50%。2013年12月20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宫腔镜检查手术报告单,诊断为原告左侧输卵管阻塞。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白灵燕在被告处治疗,与被告存在医患关系,结合**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法院确认被告在为原告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支持“试管婴儿”费用和赡养费的诉求。
【律师点评】作者:叶春红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当然宫外孕因人而异,诊断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是医疗机构在诊断宫外孕上确实未尽注意义务。因为在该院做流产手术后3日即发生宫外孕明显症状和B超的明显体征。所以医院在3天前不可能没有相关影像学提示。所以B超辅助检查方面存在误诊是存在的。
另外,作为临床医生不能仅仅依靠辅助检查来确诊和排除宫外孕,结合流产手术的刮宫,应当观察刮出物是否有胚胎或绒毛等情况,对于不正常的妊娠终止应当进行刮出物病理检查。确诊异常怀孕或其他病情。对于意外妊娠应当在一周内做B超复查和妇检。但是医院并没有病理检查和B超复查。及时的病理检查和妇检是能够发现“宫外孕”。从而及时干预。
但是宫外孕疾病本身往往会导致不可避免的输卵管手术。综合判断即便医疗机构正确诊治,仍然具有较高几率的输卵管妊娠切除手术。保守治疗可能性极小。所以医院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其错误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明显的联系性。所以作为保守的医学会,作出了不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司法鉴定机构却作出了50%的参与度的结论。是非与否,不可置评。但是作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应有的医疗职责,应当给予处罚。即便对于患者50%的赔偿,依照现行法律赔偿标准,并不足以弥补患者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确定50%的赔偿责任和标准,是公平的。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作者:叶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