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路结石发生院内感染致死医疗纠纷赔偿案例
尿路结石发生院内感染致死医疗纠纷赔偿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院内感染的发生和治疗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疗机构的之间过错的参与度如何?
就院内感染的发生来看,一般分为外源性和内源性感染。外源性如血液制品、医疗器械、院内环境等,内源性主要是自身抵抗力降低,自身携带的细菌感染所致。一般院内感染的发生方面的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采取的灭菌、隔离措施、无菌操作等有关。但是这方面证明,对于患方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有证据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和院内感染预防规范,是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当然也可以通过相关消毒记录、卫生制度、操作记录等来推定,但是医疗机构可以随时造假,比较困难。如果医疗机构在同一时期有多人同类院内感染或输血感染等,也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就院内感染要及时发现和及时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医疗机构才能免除相关责任。本案患者普通疾病入院后3日即发现感染症状加重,应充分考虑到会存在院内感染的可能,及时采取血培养和真菌检查。及时广谱抗生素治疗,细菌培养确诊后,针对性的细菌和真菌抗生素治疗。院内感染是可以控制痊愈的。医疗机构存在,抗真菌治疗明显延迟、血小板补给不足、对鲍曼/溶血不动杆菌治疗不力等过错。终止患者死亡。所以医疗机构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院内感染和患者的自身抵抗力有关,而且院内感染的死亡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所以医疗机构虽然存在过错,但是患者本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本案鉴定机构和法院综合判定医疗机构承担80%的责任也是合适的。相关案例来说,赔偿比例也是较高的。充分保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情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患者贺*壁因右侧腰腹部疼痛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输尿管结石、右肾结石、右肾积水、右肾绞痛、尿路感染。次日,贺*壁因病情加重转入ICU抢救监护治疗,市中医院进行快速补液扩容、升压、抗休、加强抗感染、抗炎等治疗,5月21日,贺*壁病情再次加重,并发ARDS、DIC、急性肾功能衰竭,市中医院行气管插管及呼吸机辅助呼吸、抗凝、利尿、护肾等治疗,后又并发肝功能障碍,给予保肝等治疗,当日 17时40分在全麻下行经尿道右侧双J管置入术,6月2日,贺*壁血小板急剧下降至2*10^9/L,6月4日出现呼吸不好,尿量逐渐减少至无尿,6月6 日11时出现自主呼吸消失,17时21分出现心音消失,经心肺复苏术后呼吸心跳未恢复,17时55分宣布贺*壁临床死亡,市中医院确定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诊断:尿路感染、感染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肝功能障碍、右输尿管结石、右肾结石、右肾积水、右肾绞痛、肺部感染、足趾尖端坏死、电解质紊乱、酸碱失衡、低蛋白血症。贺*壁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市中医院予以垫付。
【医疗鉴定】
2013年8月29日,经**平委托,**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泸科正(2013)临鉴字第16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市中医院在对贺*壁诊疗过程中存在医院感染(院内感染)、病历(医嘱)有重大瑕疵等明显过错;2、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贺*壁入院后病情日益恶化和最终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市中医院申请对其在贺*壁的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川菲司鉴所(2013)鉴字第13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析:(一)关于医疗过错。根据医方诊疗行为,结合患者病情转归,分析认为市中医院在诊疗贺*壁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表现如下:1、抢救治疗不力:(1)抗真菌治疗明显延迟、(2)血小板补给不足、(3)对鲍曼/溶血不动杆菌治疗不力;2、病历制作不规范;3、出现医院感染;(二)关于因果关系。1、从法医病理学上讲,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并DIC、多器官功能衰竭是患者贺*壁死亡的病理基础;2、从病原学上讲,白色念珠菌、鲍曼/溶血不动杆菌等所致的(二重)医院感染是患者贺*壁死亡的根本原因;3、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1、市中医院在对贺*壁诊疗过程中存在抢救治疗不力、医院感染和病历制作不规范的医疗过错;2、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贺*壁入院后病情日益恶化与最终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应在80%以上。作者:叶春红律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疗机构即市中医院的过错问题系争议焦点,**平、**英、**均对此于诉讼前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市中医院对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服,于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后,双方共同选定由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经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相应鉴定意见,市中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不服,主张不予采信,并申请再次重新鉴定,但由于市中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符合需再次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鉴于市中医院对该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异议,一审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对市中医院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逐一作出了合 理说明,市中医院不能提出可以否定该鉴定意见的法定理由,其主张在实体及程序上均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可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科学规律之处,应予采信,市中医院应当对因贺*壁死亡产生的损失按其过错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市中医院的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认为应在80%以上,一审法院根 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其酌情确定为80%。
【二审判决】
宣判后,上诉人市中医院不服,其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作为一家公益性质的医院,在救治贺*壁过程中所实施的医疗行为,采取的治疗措施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医学上不具有科学性,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的依据,并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未支持重新鉴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院内感染的发生和治疗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疗机构的之间过错的参与度如何?
就院内感染的发生来看,一般分为外源性和内源性感染。外源性如血液制品、医疗器械、院内环境等,内源性主要是自身抵抗力降低,自身携带的细菌感染所致。一般院内感染的发生方面的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采取的灭菌、隔离措施、无菌操作等有关。但是这方面证明,对于患方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有证据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和院内感染预防规范,是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当然也可以通过相关消毒记录、卫生制度、操作记录等来推定,但是医疗机构可以随时造假,比较困难。如果医疗机构在同一时期有多人同类院内感染或输血感染等,也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就院内感染要及时发现和及时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医疗机构才能免除相关责任。本案患者普通疾病入院后3日即发现感染症状加重,应充分考虑到会存在院内感染的可能,及时采取血培养和真菌检查。及时广谱抗生素治疗,细菌培养确诊后,针对性的细菌和真菌抗生素治疗。院内感染是可以控制痊愈的。医疗机构存在,抗真菌治疗明显延迟、血小板补给不足、对鲍曼/溶血不动杆菌治疗不力等过错。终止患者死亡。所以医疗机构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院内感染和患者的自身抵抗力有关,而且院内感染的死亡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所以医疗机构虽然存在过错,但是患者本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本案鉴定机构和法院综合判定医疗机构承担80%的责任也是合适的。相关案例来说,赔偿比例也是较高的。充分保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作者:叶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