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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证券法:基金的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15-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证券法:基金的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者众多,利益相关性强,对信息的敏感度高。基金市场也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市场,并且,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对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依法实施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其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利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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