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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证券法: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发布日期:2015-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证券法: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所谓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基金扩募;(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9)基金募集期延长;(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 5%;(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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