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之银行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机构设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这表明,在地方设立的银监局直接隶属于中国银监会,不受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
(二)机构运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银监会的运行有如下基本要求:(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2)银监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有义务予以配合和协助。(3)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从业人员基本规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监机构从业人员设立了如下基本规范:(1)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2)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3)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