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之银行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2.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