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法的起源
发布日期:2015-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法的起源。学习法理学,首先应该把握其中的概念、特征、分类、原理等。记忆是必须的,但前提是理解。理解时,必须注意分解(将一个知识点分解成数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比较(分析类似知识点的差异)、综合(提炼类似知识点背后的原理)。特别注意:学习法理学,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问题,也要善于运用部门法的知识来论证、升华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运用法理学的知识来理解部门法。
(一)法的起源学说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①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②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产生的根源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
1.法从原始社会的道德、宗教规范和习惯中孕育出来,经历了同这些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分化并相分离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性调整,再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四)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关系
(1)共同点:
①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
②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
③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④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