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 主张次债务人还款被驳
徐某帮朋友向龚某借钱并以自己名义出具了借据,然后将所得借款转贷给朋友刘某,借款到期后徐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龚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徐某却主张应由次债务人刘某承担还款责任。近期,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龚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一审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龚某借款本息。
原告龚某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徐某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利息每个月2分。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4000元。被告徐某辩称:刘某需要借款,因为我和龚某认识,于是我出面向龚某借款1500000元,这个钱实际是刘某借款。此款陆续还了1380000元,余款120000没有还。后来我就让龚某和刘某直接见面,我们三人在城东王子鞋城当面由刘某出具一张200000元的借条给龚某。当时因为我的公司也向龚某借款,所以我公司的合伙人程康立为了说明此借款与公司无关,叫我打个条子给龚某。这个条子与刘某打给龚给良文的条子是一个事。
经审理查明:刘某找徐某帮忙借款。徐某找到龚某借款。龚某借款200000元给徐某,由徐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龚某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被告以此款系刘某所借推脱。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4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龚某借款200000元,有被告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应该承担及时还款的责任。被告徐某辩称此借款是刘某所借,而且已由刘某在事后出具借条给原告龚某,故此款应由刘某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因被告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龚某接受了刘某出具的借条,故对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如徐某在向龚某借款后,又将钱借给了刘某,徐某应该另行向刘某主张债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王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