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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
发布日期:2013-10-17    作者:聂晓东律师
【案例】2004年8月,信用社与个体户商某签订借款合同,信用社贷款五万元给商某,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商某未还本付息。2005年9月,信用社将商某起诉到法院,诉求其偿还五万元本金及利息。   商某辩称,自己已将在信用社的债务转让给已离婚的妻子张某,并书面通知了信用社。信用社接信后没有拒绝,应视为默认。因此,信用社应向张某讨要这五万元贷款及利息。最终法院认定,商某虽将信用社的债务转让给已离婚的妻子张某的信,通知了信用社,但由于信用社没有作出承诺的通知,即双方没有签订成债务转让合同,因此,判决商某偿还五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认定事实】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时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的通知虽然到达债权人手中,但债权人未作出承诺的通知,即未同意债权转让。故本案的债务转让因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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