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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备考点: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
1.原则上不可撤销、修改,除非经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同意;
2.修改对开证行的生效时间:是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
保兑行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
3.受益人的接受与修改的生效:沉默不等于接受,但事后交单符合修改后要求的,视为追认修改;UCP600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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