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备考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一)《海牙规则》——“装到卸”
即从货物装上船起到从船上卸下时止的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期间。具体而言,需注意三点:
1.使用船上吊杆进行装卸作业时,实行“钩到钩”原则,即从装货港装货吊钩受力开始到卸货港货物卸下脱开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
2.使用岸上吊杆作业,则实行“舷到舷”原则,即货物从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到卸货港货物越过船舷时为止的整个期间;
3.上述期间包括装货过程和卸货过程,但不包括“装前卸后”期间的货损。
因此,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只要还未开始装货,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二)《汉堡规则》——“接到交”
延长为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简单地说即“接到交”。这样就克服了“装前卸后”货物无人照管的现象。
(三)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运“接到交”/非集装箱货运“装到卸”
《海商法》第46条第1款对集装箱和非集装箱货运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期间:
1.用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2.非集装箱货物运输,如件杂货、散货运输,责任期间从货物装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后一种情况下,“装前卸后”的责任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