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执行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执行问题:
学员问:17岁的小谭驾驶其父大谭的摩托车撞伤小陈, 法院判决大谭赔偿小陈损失5万元,大谭拒不履行判决并外出打工,大谭的妻子拒绝提供大谭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问:法院能否对大谭的妻子进行司法拘留。
老师回复:
不可以,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大谭的妻子行为并未构成严重妨害诉讼活动,不属于司法拘留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