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加重犯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加重犯问题:
林某拦路抢劫曹某并实施暴力,将曹某殴打至重伤。林某的朋友桑某碰巧路过,见状中途加入,林某、桑某共同抢去了曹某价值10万元的财物。对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林某、桑某共同构成抢劫罪
B.林某属于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C.因为重伤的结果是由林某在桑某加入之前造成的,桑某对此结果不负结果加重的责任
D.林某是实行犯,桑某是帮助犯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中途加入他人犯罪的,属于事先无通谋共犯的一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责任方面,仅对自己加入后的共犯结果负责。对于加入以前的加重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后来加入人对于加入前的加重结果明知而仍然加入的,也要负责。
学员问:老师你好,抢劫致人重伤为结果加重犯?
老师回复:属于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