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XX网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XXXX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许XXXX。
上诉人重庆市XXXX网吧(以下简称XXXX网吧)与广东XXXX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原审被告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原审被告许XX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XXXX网吧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XX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XXXX、李XXX参加评议。2011年5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原告XXXX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合约情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XXXX网吧未经授权将该片通过其局域网进行传播,同时发现该影片是由被告XXXX公司通过其网站“XXXX频”传播。原告认为,被告XXXX网吧和XXXX公司未经许可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许XXXX作为被告XXXX网吧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三被告共同答辩称:1、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涉案影片《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网吧及许XXXX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诉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电影《合约情人》(DVD)出版物实物封底注有“XXXX出版公司出版XXXX文化独家发行”,内有DVD光盘一张,在光盘内侧透明夹持区内,可以看到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非常清晰的来源识别码即SID码。当庭播放该DVD光盘,片头显示“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7)第93号”、“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
原告提供的电审故字(2007)第93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电影《合约情人》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
广东XXX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广东XXXX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6日,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版权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版权的影片《合约情人》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许可为独占性许可,授权期限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单独针对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行为,并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可将获得的权利转授权第三人行使。同日,原告向广东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就电影《合约情人》取得的上述权利,独家授权广东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行政投诉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
2007年12月20日,广东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XXXX向重庆市九龙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2008)渝九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08年3月29日,两名公证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武陵路的XXXX网吧,对钟XXXX通过登陆该网吧的电脑系统观看影片《合约情人》及其过程中复制有关页面至“Word文档”保存,并通过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其操作的有关情况录像等进行了勘查和监督,并制作了《公证现场勘查记录》,拍摄了照片,现场取得了录像文件及word文档。经当庭播放封存光盘中的录像文件,显示:运行“XXXX网吧在线影院”快捷方式,进入标题为“XXXX频网荣誉出品”的网页(网页地址//soshu:88/index/index.asp)。在上述网页影片搜索栏内键入“合约情人”关键字后搜索,节目列表中出现“合约情人”影片,点击播放,影片片头显示“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7)第93号”、“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出品”等字样。经比对,两被告确认该影片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一致。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庭审中,被告XXXX网吧和被告XXXX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有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XXXX公司为被告XXXX网吧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网吧向XXXX公司支付使用费;XXXX公司负责提供影片的版权问题,被告XXXX网吧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由被告XXXX网吧自行负责。XXXX公司认可涉案电视剧由其向XXXX网吧提供。庭审中,被告XXXX公司和XXXX网吧均未提供著作权人就涉案影视的相关授权文件,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审查涉案电影著作权是否已取得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供的DVD出版物的署名情况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授权书》能相互佐证,足以证明涉案电影作品《合约情人》著作权人为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经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版权授权书》授权,享有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2008)渝九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及附件的内容,可以确认在被告XXXX网吧局域网内用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中设置了XXXX公司安装的“XXXX频网”系统,通过该系统能观看到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合约情人》,而两被告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将导致原告行使电影作品《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XXXX网吧抗辩称涉案电影由XXXX公司依照协议提供,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因被告XXXX网吧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审查涉案电影著作权是否已取得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因此被告XXXX网吧的抗辩不得成为其免责的事由。由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支持,而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也无法核实,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原告所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被告XXXX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故其投资人被告许XXXX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XXXX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XXXX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二、被告许XXXX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重庆市XXXX网吧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